(省工商局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印发
川工商[1998]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加强与完善拍卖合同管理,保护拍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拍卖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及有关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拍卖合同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拍卖经营活动及拍卖合同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四川省人大颁布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
拍卖合同当事人应当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办理拍卖合同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保障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拍卖合同
第一节 拍卖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 拍卖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的拍卖人的正当拍卖经营活动,任何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七条 拍卖人的经营活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 委托人、竞买人以及拍卖人都是拍卖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九条 拍卖经营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应当依照《拍卖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节 拍卖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拍卖成交后,应签订拍卖成交合同(成交确认书)。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应当签订合同,要提供实施拍卖的生效裁定书、决定书以及有关拍卖物的资料。
第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存放地(座落地点)、折旧程度(使用年限)、占用状况和用途等。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中止和终止拍卖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方式进行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应由拍卖主持人、记录人和买受人签名。
第十六条 拍卖成交时,买受人应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合同确认书》。《拍卖成交合同确认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拍卖人,买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定金。
(六)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节 拍卖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停止(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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