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8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1总则
1为规范建筑口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 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
I、.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形响分析规划管 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困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 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日照标准
21 口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口为日照标准口)、 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口为口照标准日)。
22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 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 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说。
3本规则中有口照要求的场地指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养 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及有口照要求的规划用地。
24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 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口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 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口不低于3小时的口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中小学普通教室,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 的口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至少1/3的绿地面积应满足大寒日不低 于2小时的口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罪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满足冬 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口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 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 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口照标准不得降低。
6每个有效时间段不应低于30分钟。
3计算要求
1计算范围
11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 扇形阴影范国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 240米扇形阴影范|制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
3 1 2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己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 在建或者烈划建筑和南侧半径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扃度大P 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
313与高层建筑相连的低、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 照时间。
3 2计算方法要求
3 口照分析计算的常用方法有窗户分析、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点分析等。
3 ,新报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根据分析对象的特点选取合理的计 算方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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