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虐遗重配请赔偿。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 提出医学意见; 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 可以结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白性精遗传麻瘫)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 严重的精神病( 俗称癫子病), 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 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 而且遗传性很强, 高达 50% 至 60% ,所以禁止结婚。 3. 重症智力低下( 俗称白痴、呆子), 患有这种疾病的人, 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 4.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5. 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 6. 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 6 条第 2 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 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作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 且无传染、无遗传, 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 1980 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实行愿者不禁的原则,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 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查证属实判决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 32 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法律上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疾病传染给他人或遗传给下一代,影响人口素质。为保障后代和民族健康, 国家从立法上作出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防止与患有这种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最可靠的措施是做婚前检查,但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以确保婚检质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婚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 其中第五种情形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一至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 1989 〕 3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 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附一: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 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 草率结婚,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 婚后经治不愈, 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 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 确无和好可能的, 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