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照明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范本
照明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住 所 地:
乙方:
住 所 地: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照明工程设计及施工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着诚实信用、 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 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1 工程名称:
1. 2 工程地址:
1. 3 工程内容: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2.2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特别授权的现场代表(以下 简称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2.2.1 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 天,不能交付乙方施工场地、进场道
路、不能满足施工用水需要,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乙方进场施工者。 2.2.2 甲方需要进行货已经发生设计变更的。
2.2.3 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 8 小时以上者。
2.2. 4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
2.2.5 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而不能暗示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式开工的情形。
第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
3.1 本合同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 人民
币 )。
本合同价款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安装费、设计费等,最终以双方结算价 格为准。如果因为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返工、窝工、停工等, 由此产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由乙方负责采购,价格已含在 合同总价中。
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所有材料设备均应附有生产厂家所出具的有效 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乙方必须立即将其运出场外,不得影
响施工。
没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建筑材料、设备等,乙方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现场 管理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赔偿。
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 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乙方必须严格按国家或地方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
场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监督检查。
对甲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 的任务。
对乙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 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甲方。
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后,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检查验收,甲方人 员接到通知后 8 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自乙方通知之日起三日 内无正当理由不予验收,且不予回复的,可以由乙方自行验收,或由乙方聘请第 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甲方予以认可,由此产生的成本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即被甲方投入使用的(包括甲方默认的使用) ,自投入使用 之日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如甲方拖延 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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