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 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
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
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 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进行城市建设,应
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90)进行分类,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 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
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 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规定的,应先提出调 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
类
小
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 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 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 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 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 中局层、局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 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 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 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 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 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 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 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 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 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 地
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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