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操作流程
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68号)的有关规定, 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如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 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 30天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延迟验收 申请。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 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 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具体验收流程如下:
一、 项目受理
(一)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到期完成后,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网站
项目验收系统/ 填写验收申请书(生成PDF打
印),并按照项目验收说明要求装订成册;
(二) 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至市民中心东区行政 服务大厅12-14号受理窗口,并领取受理回执;
(三) 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定期将受理的验收材料移交规划发展处。
二、 项目验收需提交资料
(一) 在线填报的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 项目实施技术工作总结;
(三) 〈〈深圳I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四)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及证书的复印件;
(五)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
(六) 有关项目产品3份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
(七) 项目研发投入台账:资助金额在 50万元以下项目纸质验收材料 需附台账;
(八) 资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需出具项目经费投入 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需是市财委公布的
具有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
(九) 资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 供项目经费决算表(应按“项目单位白筹”及“政府资助资金”分别列示, 具体格式参考专项审计报告样本,加盖公章);项目现场验收时提供台账备 查,(纸质验收资料可不附列);
(十)项目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明细表:应按“企业白 筹资金购置”及“政府资助资金购置”分别列示,并列示购置时间、数量、 单价、合计金额等,加盖公章(已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的可无需再提供) ;
政府资助资金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发票、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 件(按单项购置仪器、设备金额大小提供前 10项,不足十项的全部提供);
(^一)有关项目执行期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执行期 内项目承担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和验收时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需附有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需加盖公章);
(十二)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合作单位);
(十三)技术攻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 项目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按照项目验收说明的要求提交其他相关验收 材料。
三、专家验收
(一)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采用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种方式。
1、现场验收。项目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取 现场考察的验收方式;
2、会议验收。项目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会议验收的方 式。其中对于经批准备案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项目, 拨款50万元以下(不 含50万元),医疗类项目拨款在
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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