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儿童凭证入学入托工作培训
一、机构和职责
二、组织和宣传
三、培训
四、工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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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具体负责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
疾控中心负责指导和培训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查验预防接种工作
各社区卫生接种单位负责对漏种儿童开展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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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教育局《南京市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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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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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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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文件教 育 部 卫疾控发〔2005〕408号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托幼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应当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和国家免疫规划要求接种的疫苗种类,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前应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补办或补种。……
开展培训,确保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落实 ……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发现未依照要求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或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补种(补证)通知单交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在儿童补种或补证后复验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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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宣传
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向学生及家长宣传预防接种意义和有关知识,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接种证的要求。负责查验儿童接种证,对没按要求接种或无接种证的儿童通知其进行补办及补种。
各预防接种门诊于每周六上午为学校补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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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疾控中心负责做好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学习、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种类及其免疫程序、预防接种证的查验、登记报表填写、查验结果报告(包括报告机构、时限、内容)、漏种儿童补种等具体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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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标
1、全市各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建立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
2、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建证率100%。
3、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国家计划免疫疫苗全程接种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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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漏补种
卫生局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接种单位的查漏补种工作。
各接种单位按照漏种儿童的补种原则开展漏种儿童的补种工作,对遗失预防接种证的已种儿童经核对无误后给予补证。
各接种单位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并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将补种或补证信息及时反馈给儿童所在托幼机构或学校,并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儿童补种和补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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