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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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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 2012 〕 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 试行) 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11月 12日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指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指引。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一) 各有行政村的区( 县级市)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 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 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牵头部门) 牵头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二)区( 县级市) 牵头部门在区( 县级市) 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 以下简称政务窗口, 各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览表见附件 1) 集中收案,受理本辖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三、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请条件(一)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 2010 年5月1 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 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新建住宅申请。(二) 农村村民原址拆建住宅申请条件:在我市行政村范围内,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 2010 年5月1 日起登记为居民户口家庭户的原农业户口)、原住宅产权清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 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提出原址拆建住宅申请。(三) 不得申请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情形:农村村民不符合分户条件,或存在“一户多宅”,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一律不得申请。四、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程序(一) 村民委员会在区( 县级市) 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的指导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励集约节约用地、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应明确宅基地分配原则、公共设施配套、住宅空间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批准标准等内容,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二) 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提出建房申请,递交《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见附件 2) ,并出具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三) 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根据已通过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对村民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四) 由村民委员会( 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 见附件 3、 4), 属于原址拆建的,还应当同时公示原状建筑实测图( 含四至图) ,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 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出具审核意见。(五) 申请人或村民委员会( 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持申请材料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根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在 5 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六)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 县级市) 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村民也可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向区( 县级市) 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窗口递交资料。申请材料包括: 1 .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 .申请人出具的符合“一户一宅”的保证书;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审查意见; 4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表; 5 .属于原址拆建的,应当提供原状建筑实测图( 含四至图); 6 .村民委员会( 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盖章的公示情况报告; 7. 设计图。直接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方案的确认表( 附件 5), 或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工程师设计的施工图纸两套。(七) 政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当场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指导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八) 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将材料递交区(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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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