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xtinguisher
distribution in buildings
GB50140-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5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4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4.2.1、 4.2.2、 4.2.3、 4.2.4、 4.2.5、 5.1.1、 5.1.5、 5.2.1、5.2.2、6.1.1、6.2.1、6.2.2、7.1.2、7.1.3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087号文《关于印发“二○○○~二○○一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以国内外有关同类规范为参考,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多次与科研、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进行交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国内外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设计和应用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实际,经反复讨论、认真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章13节,6个附录,此次全面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 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
⑵增加了“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改变了以往我国的水型灭火器只能灭A类火,不能灭B类火的状况;
⑶;
⑷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⑸A类灭火器配置基准;
⑹ B类灭火器配置基准;
⑺ 灭火器的减配系数;
⑻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程序;
⑼将“灭火有效程度”修改为“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并作为选择灭火器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⑽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种类火灾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⑾ 删去有关卤代烷灭火器的管理性条文;
⑿增加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的规定等。
本规范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内容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601号,邮编:200032,传真:),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西藏自治区消防局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公安消防局 深圳市公安消防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青岛市公安消防局 重庆市消防局 北京市消防科学研究所 大连市公安消防局 南京板桥消防器材厂 安徽华星芜湖铁扇消防集团
主要起草人:胡传平 唐祝华 刘保平 诸 容 南江林 张之立 郭秀艳 陈庆沅 张学魁 赵 锐 刘 康 高晓斌 衣永生 王宝伟
赵伦元 奚正玉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1.0.4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1.2 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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