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范例排污许可证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掩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执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羁系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排污许可,是指情况掩护主管部分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允许,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执法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范例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情况治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羁系执法的情况治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治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治理:
(一)排放产业废气大概排放国度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会合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产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产业污水会合处理惩罚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治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情况掩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宣布排污许可分类治理名录,分批分步调推进排污许可证治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第五条 情况掩护部凭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情况危害水平的差别,在排污许可分类治理名录中规定对差别行业或同一行业的差别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别化治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情况危害水平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治理,简化治理的内容包罗申请质料、信息公然、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陈诉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种种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治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差别所在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差别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情况掩护部卖力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治理,制订相关政策、标准、范例,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掩护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情况掩护主管部分卖力实施简化治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事情,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情况掩护主管部分卖力核发。地方性规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凭据国度有关规定,县级情况掩护主管部分被调解为市级情况掩护主管部分派出分局的,由市级情况掩护主管部分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治理。
第八条 情况掩护部卖力建立、运行、维护、治理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治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情况掩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底子上,通过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动、延续、注销、取消、遗失补办应当在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羁系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录。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载明根本信息,副本载明根本信息、许可事项、治理要求等信息。
第十条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法、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执法规矩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治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罗(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核发构造凭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公道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情况掩护主管部分对上述内容进行许可时应当将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相关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允许执行越发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度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越发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情况质量限期达标筹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步伐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治理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情况掩护步伐要求。
(二)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陈诉等要求。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陈诉等信息公然要求。
(四)执法规矩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治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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