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验表(备注:标红色为可选项,只适用对应行业)
检验项目
检验事项
检验内容
法规依据
法规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条款
执法部门
十九项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该推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统计应该完整正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确保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验,立即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国消防法》第1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或给警告处罚。
《中国消防法》第67条
消防支队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除应该推行本法第十六条要求职责外,还应该推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关键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施严格管理;
(三)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统计;
(四)对职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时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国消防法》第1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或给警告处罚。
《中国消防法》第67条
消防支队
通常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该推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时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统计应该完整正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确保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验,立即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关键责任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国消防法》第1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或给警告处罚。
《中国消防法》第67条
消防支队
大型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
举行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含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接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应该在签订协议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11条
消防支队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该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协议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12条
消防支队
物业消防安全职责
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在管理范围内推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订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验,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机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第10条
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及落实
消防安全关键单位除应该推行本法第十六条要求职责外,还应该推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职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时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国消防法》第17条第(四)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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