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主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燃气集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市煤气设计院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的通知
现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94-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性能规定、燃气质量、燃气厂站、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燃气汽车运输、燃具和用气设备等。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燃气集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
港华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市煤气设计院
吉林省中吉大地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李颜强 雷丽英 陈云玉 李 铮 金石坚 王伟
应援农 高 鹏 李建勋 宇永香 蒋克武 韩露
王 启 陈秋雄 郑克敏 李美竹 陈 敏 刘建辉
1 总则
1 总 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O.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
1.O.3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遵循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1.0.4本规范规定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O.5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术 语
2.0.1城镇燃气city gas
由气源点,通过城镇或居住区的燃气输配和供应系统,供给城镇或居住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等用途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
2.0.2城镇燃气设施city gas facilities
用于城镇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的各种设施(含其附属安全装置)和用户设施。
2.0.3燃气类别sort of gases
根据燃气的来源或燃气燃烧特性指标,将燃气分成的不同种类。
2.0.4 燃气互换性 interchangeability of gases
以a燃气(基准气)设计的燃具,改烧s燃气(置换气),如果燃烧器不作任何调整而能保证燃具正常工作,称s燃气对a燃气具有互换性。
2.0.5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管道、结构或构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0.6调压箱regulator box
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
2.0.7调压站regulator station
调压装置放置于建筑物内,承担用气压力调节的设施。包括调压装置和建(构)筑物。
2.0.8调压装置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的设备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O.9燃气燃烧器具gas burning applialace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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