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年版)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 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 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 /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2015-2020 年)》的相关要求,
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 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
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 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 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职责及保障条件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
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 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
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 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 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 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
务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 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 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 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 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 息。
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
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建立由网格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 员)、派出所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 扶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 1次例会,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通报重点工作情况。综合管
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熟悉各自联系方式,及时保持沟通,协 同随访患者,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交换患者信息,全面了解 辖区内在册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工 作中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避免将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并 组织实施。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与当地财政等部 门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统筹辖区内精神卫生资源, 对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组织开展对口帮扶。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
(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 疗、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疑难患者诊治、质量控 制和培训等。
方案并组织实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
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统筹安排辖区精神卫生资源,组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辖 区县(市、区)开展对口帮扶。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管理。组织开展辖区精 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 (事)
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 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疑难患者诊治、质量控制和培 训等。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计划、 方案并组织实
施,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统筹协调落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负责与有关部门协 调,推动区域内精神障碍康复体系建设。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
(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并逐级上报调查结果。与政法、公安、民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 构为精神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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