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6]266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个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工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意见,既要有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的基础,结合物来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知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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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和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它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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