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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奇瑞汽车公司诉讼案件代理词样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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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HANG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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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指派,接收金等地委托,担任其和奇瑞汽车股份汽车质量侵权案件诉讼代理人发表律师意见以下:文档起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一、被告地产品存在违法性,原告损害事实存在、被告产品地违法行为和原告损害事实之间含有因果关系.
(1) 安全气囊未能根据说明书指示打开,被告所称没有证据证实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缺乏合理性、科学性,,勿用作商业用途
(2)受害人杜金光因为车祸致死亡.
(3)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地尸体检汇报明确描述:死者系生前(因车祸),勿用作商业用途
事故现场被撞折地直径20—30公分大树,事故汽车方向盘弯曲,车辆前部保险杠严重变形,,而驾驶座地气囊未适时弹出,这就组成了证实涉案车辆存在缺点地表面证据,,勿用作商业用途
原告已经就此完成举证责任.
二、本案作为特殊侵权案例,应该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产品侵权是一个特殊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诉讼证据地若干要求》第4条第6项要求:“因缺点产品置损害地侵权诉讼,由产品地生产者就法律要求地免责事由负担举证责任”文档起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安全气囊未弹出是本案地基础事实,,受害人在该种侵权纠纷中处于劣势地位,其举证能力极其有限,所以,中国法律对生产者要求了严格责任地归责标准,,,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要求,被告应证实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即被告必需证实涉案车辆在投入流通时并无缺点,,,勿用作商业用途
三、被告不能证实向原告出具了使用说明书和《用户手册》.,勿用作商业用途
四、原告认为,法庭应该直接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而不应该经过对于气囊地质量判定来确定产品缺点地存在,理由为:文档起源网络及个人整理,勿用作商业用途
(1)被告不能提交安全气囊地企业标准,没有生产依据,违反国家强制性要求,属于显著地质量缺点.
被告未能对事故车上安装地气囊出具汽车出厂日2月之前地企业标准及按企业标准检验合格地汇报,违反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中国家标准准化实施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要求: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地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中国家标准准化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企业生产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地,应该制订对应地企业标准,,勿用作商业用途
中国现在尚无气囊产品地产品标准,只有气囊部件地试验标准,也缺乏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以假如被告不能提供事故车上安装地气囊地企业标准及按企业标准检验合格地汇报,,,勿用作商业用途
(2)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被告应该自行举证证实在产品投放市场时质量缺点不存在,,勿用作商业用途
(3)根据法律要求,现有汽车质量检验判定机构没有正当授权,,所以该等判定正当性值得质疑,,勿用作商业用途
《质量法》第十九条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需含有对应地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地部门考评合格后,、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要求地,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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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法》第四十八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能够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要求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勿用作商业用途
不过,依据《汽车质量监督检验和新产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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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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