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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维护单位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我单位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与公司企
业、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建设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经济合同,但不包括人
事劳动合同。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等互利、协商一致、对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单位作为付款方的合同,应遵循“先有预算,后签合同”的程序,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履行相关支出预算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人签订。涉及我
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应通过单位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决议。
第七条 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的牵头
部门,承担合同事务全过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单位与外界的经济活动,合同金额在 5000 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必
须签订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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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质等情
况,不得与无经营资格和资质的单位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合同要素应当包括标的、
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等条款。
第十一条 合同及所附资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楚、条款明确、表达
严谨、无歧义。
第十二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除主合同之
外,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书、书信、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合同金额 1 万元以下的简易合同,由承办部门负责审定。合同金
额大于 1 万元的合同应实行流程审批制度。首先,承办部门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
行初审,并填写“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审核表”,交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联合
会签;对于涉及专业知识的合同应提交相关领域的专家审核,对于重要的经济合
同应提交单位聘任的法律顾问审签;最后经 xx 领导审签后,该合同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审定完成后,承办部门持合同文本及“对外签订的合同
(协议)审核表”,到院办公室盖章。
第十五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
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单份合同文本为多页(2 页及 2 页以上)的,应标注页码,并加
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由院办公室按规范的编码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
并登记。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原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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