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中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该设置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二十四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援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违法违纪或渎职行为投诉。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该进行先期处理,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该建立和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工作机制,确保立即实施指令。
第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该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评考评、通报检验、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该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收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检验监督,立即改善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基础要求
第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该掌握和使用一般话,在受理报警、求援、投诉时应该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关键情况及当事人基础情况;
(四)根据统一表格认真登记、存放,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统计,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 在外国人来往较多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该主动发明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城市,开通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部署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立即赶到现场。
第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该立即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需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处理。
第十一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理紧急报警、求援和对正在发生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该快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理工作。对其它非紧急报警、求援和投诉,处警民警应该视情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援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依据市区或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情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收公众监督。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 110接警工作实施“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社会治安秩序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难、治安灾难事故;
(五)其它需要公安机关处理和违法犯罪相关报警。
第十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依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理。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紧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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