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希望对网友有用。
篇一: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
泊头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诉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所提供单方合同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章系伪造,我公司在收到诉讼文件已以短信方式通知承办法官,我方要求庭审前先行质证。根据查询原告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及业主郭文利的工商信息,没有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工商登记信息,郭文利在2013年9月11日注册泊头市富利架业租赁中心,该中心2014其未报送年度报告,根据现有资料,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所提供合同上双方未就法院管辖进行约定,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所谓的实际履行地也不在泊头市,据此,贵院没有任何理由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故本案只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贵院移交被告住所地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基于以上事实,我方认为原告及贵院的诉讼行为均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包括管辖权异议在内的以上异议,并请贵院审查原告所提供证据,立即解除对申请人包括银行存款冻结等保全措施,敬请贵院依法裁判,不要让冤假错案发生在泊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单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附:本件邮送泊头市人民法院院长、立案庭及承办人于明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思想汇报专题受委托人: 周希勤 职 务: 律 师 工作单位: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 电话:(0)**********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海安县城中坝南路68-2-1502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程有限公司与泊头市富利达租赁站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周希勤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活动,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参加法庭辩论和调解等诉讼事宜。
委 托 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庞学云同志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篇二: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律师谈申请管辖权异议是否有时间限制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坚明律师
事件回顾: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历了一审败诉(笔者代理一审败诉方)、上诉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再申请管辖权异议、范文TOP100法院裁定驳回后再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管辖权错误,裁定将案件移交二审法院审理等一系列程序问题
笔者办理过一起重大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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