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正确、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正当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友好医患关系,依据《中国执业医师法》、《中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现在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理,应该遵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立即便民、依法妥善标准,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责任明确、处理合适。
第四条 医务科和党办是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员接收患方咨询和投诉。
第五条 医院保卫部门应该落实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范方法,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抢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珍贵设备、危险物品存放处,和易发生聚众闹事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置对应设施。
第六条 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
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投诉登记、医疗纠纷场所安全保卫、报警工作。
对患方违法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和阻止。
医务科和党办负责医疗纠纷处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医疗纠纷接待、调查、回复、处理和汇报。
业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器械科)负责医疗纠纷相关问题调查、回复、组织会诊、教授讨论。
宣传科负责医疗纠纷媒体采访工作,负责纠纷现场取证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后勤保障工作。
发生医疗纠纷科室责任人标准上需全程帮助处理。
其它相关部门和科室应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七条 依据患方人数、情绪、态度、行为和医疗不良结果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眷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眷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它病人诊疗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出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
医疗机构正常工作;欺侮、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交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 汇报
第八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该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该立即到位,立即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科及总值班汇报,必需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理纠纷。
第九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汇报后,应该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需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汇报后应立即到位,需医务科及业务部门协调处理,应通知医务科及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立即到位。
第十条 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向医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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