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全文
中国民法总则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基础要求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尤其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基础要求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正当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它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照自愿标准,根据自己意思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照公平标准,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照诚信标准,秉持老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有利于节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该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要求,能够适用习惯,不过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它法律对民事关系有尤其要求,依据其要求。
第十二条 中国领域内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律。法律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实、死亡证实记载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实、死亡证实,以户籍登记或其它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有其它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实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包含遗产继承、接收赠和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过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关键生活起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过能够独立实施纯赢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和其年纪、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识别自己行为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识别自己行为,适用前款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过能够独立实施纯赢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和其智力、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识别或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情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要求相关组织包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置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它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居所为住所;常常居所和住所不一致,常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节 监 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儿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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