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书记员:(查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徐暮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爽和覃利、第一被告肖云委托代理人罗盛和第二被告中国金龙财产保险股份委托代理人罗皓雯、第三人钟灵都已到庭参加庭审。
书记员:(站立)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徐暮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爽和覃利、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罗盛和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罗皓雯、第三人钟灵都已到庭参加庭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原告(被告、第三人): 略(见原被告及第三人的明)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委托代理人: 略(见原被告委托代理律师的明及其律师证)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 无异议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今天是江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二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暮云与被告第一被告肖云和第二被告中国金龙财产保险股份、第三人钟灵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
审判长: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收到,了解
被告:收到,了解
第三人:收到,了解
审判长: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原告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告: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258305;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本次事故所花费必要鉴定费用;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判长:第一被告代理人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
被告:一、第一被告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二、在赔偿金问题上,第一被告不能认同原告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判长:第三人答辩述。
第三人:无答辩述,但不明白通知我参加庭审的原因。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将双方的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①车辆隐损部分是否该赔偿;
②车辆毁损后的后续费用是否该赔偿;
③五千元鉴定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第三人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现在出示第一组证据原告明;证明容为原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原告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对象是原告主体身份。
审判长:被告方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无异议
第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人: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二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事故形成原因;证明对象:被告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审判长:被告方进行质证。
第一被告:无异议
第二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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