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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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邯郸市区是指 主城区、峰峰矿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 3000 米、南至马头镇区、 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 1000 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并对城
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 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 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 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 ( 市)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符合有关标准和 技术规范 , 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 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 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 , 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 , 邯郸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
第八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 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 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 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示
第十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 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 ( 市) 、区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县( 市) 、区人民政府审批, 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修 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在 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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