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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39426样稿.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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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企业和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大连宝玉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全部是特定。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协议当事人以外第三人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突破协议相对性标准要求第三人对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一终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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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