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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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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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 成
1、本罪客体: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儿童和婴幼儿。
(1)这里的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由此可见,被拐卖的妇女,不受国籍限制。
(2)这里的儿童和婴幼儿,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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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
(2)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其他方法,将妇女、儿童劫离原地置于行为人的支配之下。
(3)收买,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以便转手出卖。
(4)贩卖,将他人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接送,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迎来送往的行为。
(6)中转,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7)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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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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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08卷53题)
(A)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B)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 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 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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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 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 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 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 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05卷1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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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
(一)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
三是客体不同。
四是获利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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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A、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B、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
C、主观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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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点:
A、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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