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住宅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 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 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本办法所指装修人是指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 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装饰装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对新建住宅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 十九规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所届
的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具体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有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提倡建设、房产行政 管理等部门将涉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委托装饰装修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提 高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效率。
未设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亦可委托装饰装修行业协 会实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 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装饰装修有关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 协调作用,并受理住宅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住宅装饰装修纠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事故、 质量缺
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 出处理。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七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八条 持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省外装饰装修企业在 我省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省级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工程 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住宅装饰 装修活动。
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7工苏 省住宅装饰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 市场监管。
第十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 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装饰镶贴工、装饰涂裱工、精细木工、管道工、防水工、油 漆工等施工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证书。未经 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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