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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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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身份证号码:××××××111。
  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
  城区×××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男,197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号码:××××5916,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业主。
  再审诉讼请求:
  一、撤销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医疗费34286元,2、误工费元,3、陪护费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6元,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71117元,6、鉴定费55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0元,8、交通费408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计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23000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元,俩位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元。
  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
  根据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7条,结合《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属于无效合同。
  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上签名后却公然加盖了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义出具的公章。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发包的行为;故此显示两位被申请人存在着共同的主观过错。
  被申请人王××任何将申请人转化成独立的承包人的行为均属无效,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有实际工作经验而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无论是在专业资质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组织归属上及在对外承担责任方面,都只能充当被申请人王的雇员或帮工或助手。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时既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又明显的违背了当事人的约定
  本案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用电安全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酒楼公司在用电行业规则方面和超合同用电方面存在何种过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电力设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酒楼公司应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但原审法院却将证明酒楼公司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申请人,适应法律有误,认定的事实也是将错就错。
  其次,本案应适用俩位被申请人在《协议》中对安全职责的约定。
  《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款分别明确了俩位被申请人的职责。
  最后,酒楼公司的供用电合同虽与《协议》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其履行结果与《协议》相关。酒楼公司负有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配合供电人保证用电安全以符合条例要求的义务,譬如,严格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用电设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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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ogthp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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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