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法律方法之具体 运 用
余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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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法律方法的规范涵义
(司法适用和行政适用),如何将抽象的、一般的、普适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个案之中,并得出裁判的过程中所涉及的方法
为什么立法过程不涉及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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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与界限,籍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拉伦茨
特定的法秩序:实证法- 法律学 - 法教义学
不得轻易超出法秩序的范围,并对实证法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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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
(1) 司法适用的三段论:
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
(2)大前提的不确定:法律规定的模糊、抽象、不完满,
解释者的主观因素(价值判断)
(3)小前提的不确定:案件事实认定的多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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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解释法律,取得大前提之确定性
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之构成要件?“盗窃”之构成?“金融机构”的界定?
(2)如何认定个案事实,取得小前提之确定性
如:许霆的行为是属于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将案件事实通过法律的“过滤”,陈述为“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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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者之间关系
“目光往返流转” (思维特征):诠释学的思维过程
——解释法律必须结合个案事实;
——认定事实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
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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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事实的方法
(2)法律解释的方法
(3)法律续造方法(极端情形中大前提的缺失)
(4)判例使用的方法 (英美法系)
推荐书目: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
黄茂荣《现代民法与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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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 律 解 释方 法
一、法律解释的任务与目标
:为法律适用形成确定的“大前提”
法律规则——构成要件、法效果
个案中的法律解释:任何法律条文都是抽象的,唯有结合个案事实才能取得确定意义
日本捕狸案: “每年的10月至次年2月底为合法捕获期”,如何解释“捕获”?
猎户于某年2月29日将二只狐狸困于山洞中,5日后猎杀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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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否属于“真正的”法律解释?
两种不同的法律解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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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服法律语言的抽象性、模糊性、开放性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
知假买假为获得赔偿者是否属于消费者?
法律语言模糊性、开放性的典型:“不确定法律概念”、“兜底条款”
“显示公平”、“公共利益”(宪法中财产征收的必要条件)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缺陷是指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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