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实施统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依据《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措施》、《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适用于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公布、统一成交公告和统一交易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和本省关键
媒体上公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法交易,交易行为应该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以协议出让方法交易,相关谈判、协议签署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措施》第三条所要求入市主体,能够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该采取公开方法选择,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根据要求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除根据要求能够采取协议方法交易外,应该根据本规则要求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法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根据本规则要求公开入市交易,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经过和用地者签署出让、出租协议方法,私自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应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法出让。
特殊情形下,经文昌市政府同意能够采取协议方法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该以单一用途宗地为单位,不得将两宗及以上宗地进行捆绑出让。对单宗用地包含多个用途又无法分割,依据计划部门出具计划条件能够确定不一样用途用地面积百分比,在报经文昌市政府同意后,能够作为混适用地宗地出让。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定。
土地出让底价或标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入市主体综合土地价格评定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原因,进行集体决议确定,并给予保密。底价不得低于入市成本,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70%,也不得低于国家要求对应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最终报价低于底价,不得成交。
第十条 入市主体及其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应该依据同意入市方案和入市地块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土地出让时,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标准限制条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该包含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计划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定书、
相关证实材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文本等。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该最少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前20日,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本省关键媒体公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挂牌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出让公告中要求申请截止时间,应该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挂牌期间可依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公共信息应该包含拟供给宗地位置、面积、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计划条件、投标(竞买)确保金、报名条件、供给时间、供给方法、提交申请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采取网上交易方法。
第十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置法人、其它组织及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均可申请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该依法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相关情况,和查阅和竞投相关协议及法律文书和竞投交易活动其它情况提供便利。一经办理手续参与竞投交易,即视为竞投人已完全了解相关竞投交易能够公开全部内容,认可竞投交易标物现实状况,并愿意负担参与竞投交易所产生一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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