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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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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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实质:国家赔偿
※起因:行政侵权行为
※义务主体:侵权行政机关
※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主体:行政主体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则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侵权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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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哪些损害应予赔偿。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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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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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国家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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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概念: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造成实际损失而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确定:
因侵权行为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死亡的,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赔偿案件的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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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与经济保障: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是2年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特殊情况: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致害行为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致害主体为非行政机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经过行政复议情形下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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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赔偿程序
(一)行政赔偿程序的概念
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广义的行政赔偿程序还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程序在内。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行政赔偿请求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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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受害人的请求仅限于赔偿,对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并无具体要求。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适用行政赔偿的先行程序。行政赔偿请求的先行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如果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其特点是: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两项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审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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