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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科目大纲——专业综合Ⅱ(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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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科目大纲——专业综合Ⅱ(一)
【导语】上一篇博文中小编为大家介绍了政法干警的招考对象及条件,那么符合报名要求的小伙伴们可以开始着手准备政法干警考试了,这篇专业综合Ⅱ的考试大纲就作为2014年内蒙古政法干警考试的参考,后期还会有其他科目考试大纲奉上。
  (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法理学       约60分
    中国宪法学   约50分
    中国法制史   约40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多项选择题   18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分析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考查内容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 法学的含义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
一、 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二、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 “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 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神意论;理性论;命令说;民族精神论;社会控制论。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 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三、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 法起源的主要原因
     法起源的经济原因;法起源的政治原因。
二、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
第二节  法的演进
一、 古代法
     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二、 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区别。
三、 社会主义法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本质。
第三节  法律移植与继承
一、 法律移植
二、 法律继承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
一、 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的定义;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 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
三、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四、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
一、 法的价值的概念
二、 法的主要价值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效率。
三、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解决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
一、 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定义;法律制定的特征。
二、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的概念;立法体制的概念;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程序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 科学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三、 民主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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