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立案
第一节 立案概述
一、概念
公安检察机关发觉犯罪事实或嫌疑犯,或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和自诉人起诉材料根据各自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活动。
二、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地位
为一个独立诉讼阶段,独立于侦查,是刑事诉讼起始程序和必经阶段,此阶段有特定任务,此阶段任务不是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查询证据,而是对发觉涉嫌犯罪事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应将非刑事案件排除在外。
立案程序:(1)对立案资料接收(2)审查(3)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终止文书:(1)立案决定书(2)不立案决定书
三、意义
(1) 保障人权
(2) 司法统计依据
四、外国立法中相关立案要求
在英美,无要求开始刑事诉讼要办理专门程序,也就是说实施逮捕也就是刑事诉讼开始,在大陆法系国家,即使开始刑事诉讼要办理一定手续,但未作为独立程序,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在东欧、俄罗斯、蒙古等国,全部有专章即提起刑事诉讼理由、依据、对犯罪行为申请、告发和自首,法律机关受审查告发人申请,并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
第二节 立案材料起源和立案条件
一、材料起源
1、 公安检察机关直接发觉犯罪事实或取得犯罪嫌疑人
2、 报案、举报或控告(刑事诉讼法84条)
(1)报案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害人)发觉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汇报请求审查处理行为,报案人通常为偶然发觉犯罪行为或事实,并不知道实施人是谁。
举报是指和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它知情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或嫌疑人行为
控告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利益,向公安司法机关指控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请求追求其刑事责任行为
报案和控告区分:前者仅汇报犯罪事实而不知晓犯罪人,她主体为任何人,而控告人只能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它既控告了犯罪事实,又控告了犯罪人。
控告和举报区分:二者全部是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犯罪事实和线索,区分在于控告主体和目标(维护被害人利益),后者目标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目标。
报案和举报区分:前者仅汇报犯罪事实和行为,后者必需加上为何人所实施该行为。
(2)区分以上三者意义在于:
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诉讼权利不一样及对报案、举报、控告不一样要求
a. 从诉讼权利上讲,公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应通知控告人
b. 从要求上讲,应通知控告人举报人诬告责任,但应区分错告和诬告
3、犯罪人自首
4、自诉人自诉
二、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和必需追求刑事责任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监督
一、立案程序
1、对立案材料接收
(1) 报案、控告、举报能够用书面或口头提出,对于口头提出,接收人员应写成笔录
(2) 接收报案、控告、举报工作人员应向举报人、控告人说明诬告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是提供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是错告,也要于诬告严格区分
(3) 公检法应该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对于不愿公开自己情况,应保守秘密,当然是在立案阶段
2、对立案材料审查
按管辖范围快速审查有没有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
3、对立案材料处理(86条)
(1)决定立案及应办理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应由承接人填写立案汇报表,经主管责任人同意后,交由侦查部门实施,检察院承接人填写立案请示汇报,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同意后,制作立案决定书,并报上级检察院立案,上级检察院能够做出纠正案件通知书,撤销案件,下级检察院不服,能够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由控告申诉庭工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责任人同意,提交刑事审判庭审理。
(2)决定不予立案应办手续
为控告,应把决定通知控告人,不服提起复议,对复议应立即审核和回复,对确实不应立案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立案监督
第十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基础理论
一、侦查概述
1、 概念:之法定主体为了搜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而依法采取专门调查工作,及相关强制方法
2、 侦查主体:它是法定,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授予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军队保安部门。大陆法系中,检察机构只是检察机关辅助机构。
3、 目标:
a. 搜集证据
b. 查获犯罪嫌疑人
c. 查明犯罪事实相关情节线索
4、内容:两大类
(1) 专门调查工作:讯问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勘验现场,获取物证、书证,判定,通缉
(2) 进行相关强制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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