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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逃税罪修改样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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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重大修改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经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伴随它正式修订,偷税一词成为历史。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何要对偷税罪进行修改?新旧内容有哪些不一样?政策实施溯及力问题有哪些?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经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内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依据前款要求处罚。”“对数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根据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过,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除外。”
  此次修改对于打击逃税犯罪,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纳税义务人依法主动推行纳税义务,将产生关键深远影响。现在就修正案(七)相关条文立法背景、条文关键内容作深入介绍。
  为何要对偷税罪进行修改
  1997年刑法在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对偷税罪道德组成要件和处罚作了要求:“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私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反应,刑法相关偷税罪要求在实践中碰到了以下问题:
  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引发了解分歧。在实际实施中,对组成偷税罪是要求含有上述全部条件,还是只要含有其中一个条件,尤其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组成偷税罪一个独立行为还是组成偷税罪一个必备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常了解不一,分歧很大。另外,条文所列举偷税手段是否已经完全,纳税人假如采取条文未列举手段偷税是否组成犯罪也常被提出来。
  第二百零一条要求偷税罪数额标准太低。伴随经济发展,纳税人收入日益增加,假如严格根据刑法要求偷税罪标准实施,打击面越来越大。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相关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将偷税罪起刑数额提升至五万元,明确要求“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能够免予刑事处罚”。据了解,部分省、市公、检、法机关联合下文,要求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能够不定罪。
  两个量刑档次之间出现了两个空档。依据第二百零一条要求,实践中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出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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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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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