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荆州市旅游景区观光车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2014年9月15日
荆州市旅游景区观光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管理,提升城市旅游形象,推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区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登记、检测、营运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观光车,是指以各种动力、人力、畜力为驱动,用于为旅游景区内游客提供服务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观光车辆。
第四条 观光车的管理,坚持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合法经营、统一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务、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旅游景区内观光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观光车由依法取得景区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观光车实行分类登记管理。 观光电动车由公安部门负责登记上牌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观光车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营企业或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经营企业或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观光电动车登记上牌时,应依法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 观光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报废年限及报废程序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观光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C照以上(含C照)机动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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