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计划管理,确保城市计划实施,依据《中国城市计划法》、《湖南省<城市计划法>实施措施》、《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岳阳市城市总体计划、相关规范、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岳阳市城市计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镇个人居住用房建设不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编制具体计划(含控制性具体计划和修建性具体计划,下同)应符合本要求。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同意具体计划实施;尚无经同意或未编制具体计划,按分区计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域计划)和本要求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根据关键用途和功效,参考《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以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多种类型成片或零星用地,包含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很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通常或住宅和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含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含学校等单位内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抢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含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C7)指含有保护价值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隶属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础无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隶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一般仓库用地(W1)指储存通常货物一般仓库用地;
第二类危险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专用仓库用地;
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仓库用地。
第九条 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隶属设施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含村镇公路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T4)指河港陆域部分,包含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适用机场用地,包含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含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十条 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其中:
道路用地(S1)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含其交叉路口用地;
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隶属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其中:
供给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含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货运交通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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