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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草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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螅黑龙江省草原条例

2005 年 8 月 19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膄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发展现代畜牧业,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经
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以及承包经营等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 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
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第三条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
条例。

市(行署,下同) 、县(市,下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
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设立
草原监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
行为进行查处。

省农垦总局、 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本系统内草原的管理工作,
并接受省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纳入国土整治和国民经
济发展总体规划,并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全省草原资源总量不减少。
蒆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肃 第五条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草原权属、土壤类型、草原类型、植被状况、牧草产量、利用现状、灾害发生等情况进行调查,绘制草原现状图,为编制草原规划提供依据。
莀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基本草原,建立档案,绘制基本草原分布图,由市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报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本草原面积不得少于草原面积的百分之八十。

第七条
禁止在草原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垦草原,进行非草原建设;

(二)种植一年生牧草和饲料作物;

(三)毁坏围栏等草原建设设施;

(四)挖草皮、挖草炭、挖草垡、烧生石灰;

(五)建造坟墓;

(六)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

(七)向草原排放污水;

(八)以排水、截水等方式浸淹草原;

(九)在割草地放牧牲畜;

(十)在基本草原上以推挖土、采砂、采挖野生植物等方式破坏草原植被;

(十一)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

第八条
在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上推挖土、
采砂、采挖野生植物等, 应当报所在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地点、范围内进行,作业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植被。


建设单位在草原上修建道路和渠道时,应当修建足够的排水设施。
莁 第九条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开垦的草原进行清理,
垦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限期退耕还草。

责令违法开
羆 第十条 松嫩平原的草原和其他已经严重退化、
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

沙化、碱化的草原禁止放牧; 松
薆 松嫩平原草原的禁牧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其他
草原休牧、禁牧的区域,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提前一年予以公告,并向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虿 实行休牧、禁牧的草原,草原使用权单位应当设立休牧、禁牧标志。
莆 第十一条 松嫩平原以外的禁牧草原,植被达到盖度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可利
用牧草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时,草原使用权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经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解禁令解除禁牧。
芃 解除禁牧的草原,草原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休牧或者划区轮
牧。
罿 第十二条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为春季草原防火期,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秋季草原防火期。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变化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长防火期。
肈 第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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