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镇村规划建设规定
第一章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一)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第一条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关 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 申请一处宅基地。
1、 凡年满20周岁、属本村农业户口的居民;
2、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拆迁的;
4、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所申请建房的村庄,必须有经市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且 所申请的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条 件,无纠纷,否则镇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条凡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本村村两委提出书
面申请;经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张榜公示 ,对公示
无异议的建房户报镇政府预审。
第四条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和镇国土资源所受理村庄建房户申请后
10个工作日内,到村审核、查验现场后,出具书面预审报告或证明, 经管区总支书记、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 门审批。
第五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天为镇主管部门受理村庄建房户申 请日,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建设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所建宅基地必须符合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镇驻地村建设宅基地必须符合镇驻地规划。
第八条所建宅基地必须经镇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村庄统一规划的 长、宽、高等规定建设。
第九条申请建房户拆旧建新的,旧房必须提前拆清;如有乱搭乱 建现象的,在拆清前不予办理建房手续。
第十条村两委在提交建房申请时,需同时提报对申请建房户的会 议记录及张榜公布情况材料。
第十一条对批准的宅基地必须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 进行定点放线,基础完工后进行验线,核实面积。
第十二条未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建设的宅基地,一律视 为违法建筑,镇政府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非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非居民住宅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在镇辖区内,从事除宅基 地建设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企业厂房、房地产开发、沿街 新建、扩建、改建的商住楼及临时建筑物等建设项目。
(一)项目的选址定点
新引进的项目,在项目人初选用地的基础上,由投资服务中心、 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确定项目用地位置后,由分管领导审 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 项目的规划设计
建设项目委托设计前,项目单位必须到镇村建设服务中心领取 “规划条件说明”,以便指导设计单位做好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 计必须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费用由 项目单位承担。
(三) 项目的审批
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向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报送如下资料:
1、 规划方案(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 建筑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总体效果图等);
3、 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建筑公司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技术 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地质勘察合同及勘察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 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监理合同及监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镇村建设服务中 心审查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镇政办镇村规划建设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