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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纠纷与医疗纠纷之比较样稿.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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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纠纷和医疗纠纷之比较
论“手术公证”法律效力
美国医疗事故危机和改革
药品纠纷和医疗纠纷之比较
  李红旗
  顾名思义,药品纠纷泛指一切和药品使用相关民事纠纷;医疗纠纷泛指一切和医疗行为相关民事纠纷。二者之间现有联络又有区分:联络在于药品使用是医疗活动关键内容,药品不合格或使用不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会引发医疗纠纷;区分则在于二者纠纷起因、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主体、归责标准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严格不一样。
  一,纠纷成因
  引发药品纠纷原因关键分为三类:1,合格药品发生不良反应;2,不合格药品致人损害;3,药品使用不符合要求。引发医疗纠纷原因可大致分为四类:1,诊疗护理存在过失;2,患者一方存在过失;3,和医疗活动相关第三方存在过失;4,各方均无过失。
  二,法律关系
  概括而言,即使药品纠纷和医疗纠纷法律关系均属于“特殊侵权”,但因侵权主体、侵权方法不一样,故二者归责标准存在区分。
  (一)、药品纠纷案件中,不合格药品致人损害属于“产品质量责任”,违规用药则属于“医疗行为侵权”,合格药品发生不良反应通常归于“不可抗力”。
  (二)、医疗纠纷案件中,诊疗护理存在过失属于经典“医疗行为侵权”,和医疗活动相关第三方存在过失则可能包含“违约责任”、“产品责任”和“侵权责任”。
  (三)、药品纠纷和医疗纠纷联络决定了同一法律事实含有“二重”法律关系。实践中,药品致人损害引发医疗纠纷通常是“产品质量责任”和“医疗侵权”重合,所以同一诉讼中,原告需要选择一个法律关系决定其诉讼案由。
  三,法律适用
  不一样法律事实形成不一样法律关系,不一样法律关系适用不一样法律要求。
  (一)、药品纠纷案件中,因不合格药品致人损害关键适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122条要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她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人身、她人财产损害,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二)医疗纠纷案件则要依据不一样诉讼案由分别适用不一样法律: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文件;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和《相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3,医疗服务协议纠纷自然要适用《协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要求。
  四,责任主体和诉讼地位
  因不合格药品致人损害民事案件责任主体包含药品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或仓储者。患者若以“产品质量责任”为案由提起诉讼,可将药厂、药批和医院列为共同被告,各被告之间负担连带责任,药厂负担最终产品质量责任;医疗纠纷案件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或其它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若以“医疗损害赔偿”或“医疗事故赔偿”为案由提起诉讼,应该以医院为被告,药厂则可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
  五,归责标准
  从以上法律要求中不难看出药品纠纷和医疗纠纷归责标准是完全不一样:
  (一)、“产品质量责任”适用“无过失标准”,即只要药品存在质量缺点,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药品生产企业就要负担法律责任,不以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为前提。
  (二)、“医疗行为侵权”适用 “过失推定标准”,即首先假设医方存在过失,医方有义务证实自己不存在过失,若不能证实就要推定医方存在过失,负担法律责任。该标准即使不再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仍以医方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为负担法律责任前提。
  六,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是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关键步骤,药品纠纷和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已经有明确法律要求。
  (一)、药品纠纷案件中,药厂对法定免责事由举证;患者对人身损害及其和缺点药品之间因果关系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要求》 第4条中要求“ (六)因缺点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诉讼,由产品生产者就法律要求免责事由负担举证责任”。 7月8日修正《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其它财产(以下简称她人财产)损害,生产者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负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发损害缺点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觉缺点存在。
  (二)、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对不存在医疗过失和过失和损害之间无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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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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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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