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烟草专卖人员执法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伊荷 更新日期: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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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专稿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治理国家基础策略,要想认真落实,就必需切实、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正当行政、合理行政理念。烟草专卖局作为特殊行政处罚主体,有其本身处罚特点和规则。本文意在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就专卖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深入提升、执法作风深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显著提升提出对策。以期对规范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有所裨益。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管理活动,是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关键步骤,其含义是指在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由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委托授权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依据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成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标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必需含有以下多个要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需正当。2、适使用方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正确。3、要符正当定程序。4、要符正当定形式。
即使中国已于加入WTO,不过,仍然对烟草、棉花、原油等商品实施垄断经营,严禁外国企业进入烟草制品市场生产、销售卷烟,进而给予烟草专卖局特殊职责——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烟草种植、生产、运输和卷烟销售实施行政许可。自1992年1月1日《中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卷烟生产、销售市场违法违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仍有不法之徒钻法律空子,实施倒卖、走私、运输卷烟违法犯罪活动,这对烟草专卖员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因为法律、法规、规章本身不够完善,专卖执法人员对部分法条了解差异,和法治意识、执法大环境、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本身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客观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以下:
执法主体方面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负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所谓主体不正当,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没有处罚资格,有时烟草行政机关为了管理需要,设置很多队所,但从职权执法自个看,队所没有行政执法权,但往往各队所各自办案;应该移交案件不移交,如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移交给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但出于多种原因不移交;或执法人员少于两人进行市场检验。在烟草专卖员执法过程中,时常出现一人执法或虽有两人执法,但其中一人没有执法资格现象,在此种情况下对违规卷烟零售户进行处罚。有时,烟草专卖员执法证使用期限已过,未立即给予更换新执法证,而直接利用该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
事实、证据方面
证据,是指能够证实案件事实材料,含有客观性、关联性、正当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不重视证据搜集,不妥场对证据进行检验、勘验、拍照、采集等证据保全方法,往往等四处罚时再临时搜集证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而此时搜集证据并非案发觉场原始、第一手证据材料,可称之为“伪证”。
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执法人员在没有有效、充足证据材料,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不准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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