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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着手谈假想防卫过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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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着手谈假想防卫过 当
作者:
日期:
黎宏:从两个案例看手谈假想防卫过当
作者:黎宏,男,汉族,湖北罗田人,1 9 66年8月生,中共党员。现任清华大学法 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原题:论假想防卫过当
转自:公诉实训
一、假想防卫过当处理的司法困惑
所谓假想防卫过当,是指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假想)存 在,并对该假想侵害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对假想 防卫过当该如何处罚,我国刑法理论界的探讨寥寥无几,而司法实践中却争议巨 大,以下试从司法实践中的两个争议案例展开探讨。
案例1:“谢某某假想防卫过当案”。某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起身如厕, 见陌生人史某某(男,1 6岁,送奶员)骑自行车从其家门口经过,谢某某觉得其形 迹可疑,遂尾随其后查看。见史某某向前骑至一拐角处 ,将自行车停靠在该处路 灯下;拐进小弄至另一户门口,用手开门旁的窗户。谢某某跟至史某某身后约 5、 6米处停下,查问史某某是干什么的,史答:“你管我是干什么的! ”谢某某听 后未做声,返身至一邻居家,对邻居讲:“有贼,快跟我去捉贼!”并从门后取了 一根晾衣用的铁杈返回现场,见史某某正欲推自行车离开,遂用铁杈向史某某头 部打去,击中史某某的嘴部,致史某某7颗牙齿脱落。随后赶至的邻居认出史某 某系送奶员,谢某某也发现了自行车倒下后从篓筐中散落在地的牛奶瓶 ,才知道
史某某原来是送牛奶的。经法医鉴定,史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对于此案 ,检
察机关以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基于主观臆断,误认事 实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出于防卫的目的而致人重伤 ,属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宣判后,检察机关以原判定罪不准、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认为谢某某应以故 意伤害罪定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 某某由于认识错误,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 对臆想中的不法 侵害实施了防卫,并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假想防卫 ,是对事
实的认识错误。谢某某实施加害行为时,虽然史某某已准备离开现场,表面上似 乎基于臆断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是防卫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因此,谢某某在臆断被害人史某某系小偷欲逃离作案 现场时,持铁杈击打被害人,主观上是出于正义的目的 ,其臆断导致不法侵害也 符合常理。但依照情理分析:通常小偷受到盘问时应有惊慌表现 ,但被害人没有
这种表现,他有充分的时间逃离却没有逃离,亦未反抗;谢某某也有条件进一步
核实对方身份,但他由于抓贼心切,对此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行为 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谢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 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⑴因此驳回了检察院的抗 诉。但这种判决结果遭到了某些学者的批评,认为“谢某某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 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控、审双方的观点都有偏颇之处”⑵。
案例2:“蔡某某假想防卫过当案”。2 01 1年9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驾驶
小客车到加油站准备加油,见身穿加油站工作服的唐某正追赶手拿挎包的被害人 管某,蔡某某误认为被害人管某是抢劫犯罪嫌疑人,遂驾驶小客车对被害人管某 实施碰撞并拖行大约13米而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被害人管某受伤,后经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罪将他刑拘。该案因案情较为复杂,201 1年12月2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 察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此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侦 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 12年9月1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 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2 013年5月2 7日,蔡某 某故意伤害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提起公诉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仍然坚持第一次开庭的意见。相反地,蔡某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蔡某某的行为 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 罪论处⑶。
历经两年之后的2013年12月19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当事车主 蔡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缓刑4年。判决理由是:蔡某某出 于见义勇为的动机欲拦截被害人,但是,被拦截的被害人既未持械,也没有严重危 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蔡某某使用车辆作为工具驱车拦截有失妥当;在被害人 欲逃离时,蔡某某变向、加速追赶,以至最大车速达到3 5 .9km/h,远远快于普通 民众通常奔跑的速度,其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的人员, 应当明知其行为会发 生致人受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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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