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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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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在问题梳理中找准完善对策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轻缓化的推行、刑罚结构的完善等都意义重大。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已取得一些成果,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和完善。如社区矫正的法律细化、执行主体的统一、适用范围的扩大、社会参与的加强、人力物力的保障等。
    一、社区矫正的内涵与外延 
    所谓社区矫正,也叫社区矫治,是指将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内,由专门的政府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这些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种狭义定义显然是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而看待的,也是我国比较通行的观点。但是,还有一种广义的社区矫正,即认为社区矫正是广泛针对犯罪人、被告人、有犯罪危险的人和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矫正措施,是刑事司法向非刑罚化和非犯罪化方向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其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被法院定罪的罪犯,还包括有犯罪事实但未进入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包括仅仅有犯罪危险还没着手实施犯罪的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在适用时间上,不仅可以在审判前适用,也可以在审判后适用,还可以在刑满释放后适用。 
    笔者认为我国采取狭义的社区矫正定义是恰当的,符合中国的现实状况。虽然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确定下来,但是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目前,刑法理论界和最近的社区矫正试点都是在刑罚执行方式的范围内对社区矫正进行表述和展开的,其基本内容的界定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而且,如果将社区矫正扩展到刑罚执行方式以外的其他方面,会因评价内容、评价效果、评价标准的差异而导致概念内部的混乱和适用的无序。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也不宜扩大范围。 
    二、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存在五方面问题 
    (一)社区矫正没有具体的立法规范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执行方式规定下来,使得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刑法修正案只是规定了社区矫正这种执行方式,而没有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的程序、方式等。此前有关社区矫正的文件主要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和《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还有司法部2004年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但是,这些文件都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且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也不甚详细和科学。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混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与监督考察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也只在缓刑的执行中享有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力。事实上,公安机关事务过于繁杂,难以胜任非监禁刑或非监禁措施的执行和监督考察工作。社区矫正的很多具体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和完成的。公安机关的监督考察只是不深入的形式上的审查。初步的监督管理也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公安机关主要作最后的决定。这种权力与职责不相称的情况严重影响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效率与执行效果。“两高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实际上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把社区矫正的任务分为了两块,一块具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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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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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