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docXX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医疗事故伤残 等级和人体伤残等级的级数是不同的,大体来说,医疗事 故伤残等级一共只分为了四级,但是,这四级细分下去又 可以对应人体伤残的十个等级,此外,不同等级的伤残情 况也是不同的,下面,聘才小编马上为你具体介绍XX伤残 鉴定标准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级乙等二一级;
二级甲等二二级;
二级乙等二三级;
二级丙等二四级;
二级丁等二五级;
三级甲等二六级;
三级乙等二七级;
三级丙等二八级; 三级丁等二九级; 三级戊等二十级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 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 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 一至十级。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 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 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植物人状态;
2、 极重度智能障碍;
3、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 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 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 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 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 替代治疗;
4、 四肢肌力II级(二级)以下(含II级),临床判定不能 恢复;
5、 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 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 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 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 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 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l 00波潜时延长>16 0ms(毫 秒),矫正视力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 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 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 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 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
重心律失常;
9、 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痿;
10、 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 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 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 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 双侧卵巢缺失;
18、 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 四肢瘫,肌力III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III级 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 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 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 肩、肘、競、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 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 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 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 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
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
另眼球结构损伤,
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 155ms (毫秒),矫正视力3、一侧
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 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 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 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
重心律失常;
9、 全胃缺失;
10、 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
能不全代偿;
12、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痿;
13、 膀胱全缺失;
14、 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XX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