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照明设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2
第三章 照度标准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3
第四章 光源 4
第五章 照明灯具 5
第六章 照明质量 5
第一节 眩光限制 5
第二节 光源颜色 7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7
第七章 照明供电 8
第八章 照明节能 9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0
附录二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11
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12
附录四 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附录五 亮度曲线法 13
附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15
第一章 总则
第 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 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 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 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 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 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 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 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 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 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 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 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 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 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 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 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 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 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应按以下系列分级:
、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
300、500、750、1000、1500、2000和 3000Lx 。
第 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 度值。
第 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 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 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 I〜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500m 时;
二、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 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 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 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 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 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 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 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第 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 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
第 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 合照明照度值的
5%〜 15%选取 ,不宜低于 30Lx 。但采用高强 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0Lx 。
第 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 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 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三的规定。
第 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 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中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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