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闽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三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向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0 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 2 查实,取消学籍。第六条新生入学须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并从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立即离校治疗。拒不离校治疗的, 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治疗费用自行负责。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 必须在第二学年开学前, 向教务处书面申请入学,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学校复查合格,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学校实行按学分收费的办法。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应修学分的缴费标准, 按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向所在学院教务员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学生一般按主修专业、年级编班。休学后复学、保留入学资格重新入学、保留学籍后复学或超过标准学制修业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若相应年级原专业已停招或取消, 则编入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载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 每一门课程( 含需要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课程)每学期均作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学教务管理系统,毕业时以最高成绩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含有实验的课程,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 包括实验报告), 期末该课程考试前未完成实验或实验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考查课程、教育实习、专业实践、毕业论文( 设计)等, 按五级制(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评定。所有考核成绩采用学分成绩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一)考查等级与换算成绩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换算成绩 95 85 75 65 50 (二)课程学分成绩、平均学分成绩的计算: 1 、课程学分成绩: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学分成绩。即:课程学分成绩= 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数 2 、平均学分成绩: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成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之和,即为该生平均学分成绩。即: 平均学分成绩= 各门课程学分成绩之和÷ 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平均学分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 4 规定的全部课程,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学分成绩。第十三条考试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实际能力情况, 采用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 平时成绩在本门课程学期成绩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为 20— 40% 。考查课程的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对所学课程的理解、掌握和实际应用能力, 并参考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教学见时测验的情况加以综合评定。在期末复习考试前的一周内, 不再进行考查性测验或以变相考试方法评定考查课程成绩。第十四条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课程授课质量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分制的积极功能,各类课程(教育实习、专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技能训练、体育保健等课程除外) 均实行相对成绩评定办法,其学期成绩分布为:优秀率一般不超过 25% ,不及格率一般控制在 15% 以内。第十五条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 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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