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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答辩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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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答辩状答辩人: 李洪朝男 1968 年 7月 15 日出生汉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西宁市西钢北园小区 178 栋 4 单元 602 室( 身份证号: 41295**********x) 因答辩人与马书生、马宏伟“借贷纠纷”一案, 马书生、马宏伟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宁民三终字第 289 号民事判决,收到贵院送达的( 2011 )宁民再终字第 28 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于 2008 年 5月 13日、 2008 年 10月 11 日向马书生、马宏伟分别借了两笔款, 各六万元, 共计十二万。后经过催要一共讨回七万欠款, 还剩五万没有要回。故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了五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不能找到马宏伟于 2010 年 8月 11 日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加上对方混淆视听、胡搅蛮缠给一审法官以错误引导, 致使一审法官的错误认定使得答辩人无形中损失了五万元。贵在二审法院明察秋毫,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核、调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证据链”的基础上,认定了 2008 年 10月 11日借条( 当时提供的是复印件) 的证明效力, 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马书生、马宏伟在再审申请中说一、二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 这完全是申请人在信口开河。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超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只要是一个认识字的人看看一审, 二审的起诉状和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书就一目了然。再审申请人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无法找到马宏伟 2008 年 10月 11 日书写的借条原件而想瞒天过海、欲盖弥彰赖掉该笔欠款。答辩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 5 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败诉: 二审诉讼中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 5 万元,二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胜诉; 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 法院都是在答辩人的请求范围内依法进行判决,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二审结束后,答辩人通过苦苦寻找 2008 年 10月 11 日申请人马宏伟借条的原件, 但是答辩人还是无法找到原件。也正是这份证据让申请人产生了赖账的邪念,也使得答辩人饱受一、二审诉讼之累。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事实, 复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是完全有证明效力的。综观本案全貌, 完全可以证明这份复印件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申请人所说的“子债父还”更不值一驳, 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是因为 2008 年 10月 11 日申请人确实向答辩人借了六万的款,望再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利益。再审申请人所说的六万元借款是当时所谓的“合伙协议”原因所产生。这样的说话根本不符合逻辑, 合伙是协议出资, 怎么能变成欠款呢?答辩人和本案申请人曾经是有过生意买卖方面的协议, 但是这和这笔欠款根本无关。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 恳请法官依法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 宁民三终字第 289 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此致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 年月日第十三章:干燥通过本章的学习,应熟练掌握表示湿空气性质的参数,正确应用空气的 H–I 图确定空气的状态点及其性质参数;熟练应用物料衡算及热量衡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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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ttddou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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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