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本章关键词
专业名词解释
国际航空货物的收运条件
国际班机(进口)货运业务
国际班机(出口)货运业务
包舱、包集装器(板、箱)货运业务
集中托运
包机运输
联运
资料
1
专业名词解释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指按照契约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航空货物运输。
2
国际陆空联运:陆空联运是火车、飞机和卡车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Train-Air-Truck),或火车、飞机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rain-Air)。
3
国际航空货运的收运条件
货物托运的一般规定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并提供与运输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托运人应对所填托运书中各项内容和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承运人的一切规章。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前,必须自行办妥始发地海关、卫生检疫等各项手续。
4
托运人在托运鲜活物品、贵重物品、活体物品、危险物品、有时间限制要求及大批量货物时,应事先向承运人定妥航班、日期、吨位,并按约定的时间在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货物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必须符合空运条件。
托运人托运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货物,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5
托运限制
品名限制(Restriction Due to Name Of Goods)
隐性危险品(Hidden Dangerous Goods)
重量、体积限制(Restrictions Due to Weight and Dimensions)
价值限制(Restriction Due to Value)
禁运(Embargoes)
6
承运人收货的一般规定
承运人不得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需办理查验、检查等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承运人不得收运。
承运人收运运费到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货物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联运承运人的规定。
承运人应当收运托运人托运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允许运输或者进出口;包装适合于航空器运输;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
7
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货物的包装、货物的资料、文件进行检查,但承运人不承担此种检查的义务。
承运人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货物损坏或者遗失。
货物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必须符合空运条件。
8
货物标签
货物标签是承运人印制的专为标明货物起讫点、货运单号、件数、重量的标记。标签有粘贴型和栓挂型两种。
使用要求:
在使用前应清除所有与运输无关的标记与标签。
体积较大的货物需对贴两张标签。
袋装、捆装、不规则包装除使用栓挂型标签外,还应在包装上写明货运单号和目的地。
9
事先安排(Advance Arrangements)
承运人对下列货物在没有定妥舱位或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予收运:
在转运中需要特别照看和处理的货物。
声明价值超过10万美元的货物。
不规则形状及超大超重货物。
活体动物。
鲜活易腐品。
危险货物。
尸体及骨灰。
10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ppt演示文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