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元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风格、色彩、高度及光亮第七章绿地、景观控制第八章市政、管线及道路工程第九章公共配套设施第十章特殊用地控制第十一章附则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 提高城市的环境、生活质量和城市规划实施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元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必须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三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并按相关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条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 20000 ㎡的, 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用地面积在 2000 0 ㎡(含 20000 ㎡)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工程的建设, 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无上述规划的, 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第五条本规定由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六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分类如下: 3 (一)居住用地( R) (二)公共设施用地( C) (三)工业用地( M) (四)仓储用地( W) (五)对外交通用地( T) (六)道路广场用地( 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八)绿地( G) (九)特殊用地( D)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广元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 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以下简称表(二) ] 的规定执行。凡表(二)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用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超出表(二) 规定范围的,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出让地块必须具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时, 必须准确标明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 必须将规划设计条件与用地红线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4 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没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广元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表(三) 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 工业用地为下限), 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停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20000 ㎡的成片开发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 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三) 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20000 ㎡的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三)执行。第十二条表(三) 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 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三条对未列入表(三) 的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且不能超 5 过住宅建筑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市中心城区中心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经广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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