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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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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50627( 颁布时间) 20050801( 实施时间)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 111 号( 文号)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三章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服务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经 2005 年6月8 日市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二 00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利益, 提高健康水平,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所采取的强制性社会保险,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二)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中省直及外地驻本市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 依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与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管理。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负责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 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 7% 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 2% 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 30年、女满 25年( 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比例超过 1: 时,参保单位应当缴纳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 退休人员人数- 在职职工人数÷ × 月平均养老金× 7% 第八条职工本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 300% 以上的,以 300% 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九条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 按本人实领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不明确的, 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十条参保单位实行转制后, 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第十一条参保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出售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须为其在职职工一次性清缴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退休人员缴足平均预期寿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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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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