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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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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90313( 颁布时间) 19990313( 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11号( 文号) 天津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贸市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集贸市场的开办和登记第四章集贸市场的管理与服务第五章市场交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促进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 由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经营, 有若干经营者、消费者入场集中进行以生活消费品交易为主的场所。本办法所称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是指集贸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的, 负责集贸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税务、物价、市政、规划、市容、卫生、技术监督、环境卫生、畜牧、环境保护、盐务、电力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集贸市场投资建设。支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第六条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交易活动的,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章集贸市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第八条新建居民区及危陋房屋改造区的建设规划, 应当保证每万人拥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预留场地用于集贸市场建设。现有居民区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要创造条件按照计划实现前款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纳入规划的集贸市场改作他用。第九条占用城市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市集贸市场发展规划的要求,按期完成清退工作。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与市场性质、规模相适应的消防、治安、环境卫生、排水等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服务配套设施。集贸市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市场界标。第十一条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对列入规划以及建成初期的集贸市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积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第三章集贸市场的开办和登记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有依法建立的集贸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及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措施; (四)符合治安、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五)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投资开办集贸市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不得直接开办集贸市场。第十四条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经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开办批发市场的, 应当按照本市批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办理集贸市场登记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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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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