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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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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环保罚字[2015]27号
清远市清新区环保工业废品回收处理站禾云分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4441
组织机构代码:69973810-4
企业负责人:吴振杰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六天村委会木塱三队大坝(禾云收费站旁)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5年7月2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察检查中发现,清远市清新区环保工业废品回收处理站禾云分站成立于2010年1月8日,你单位设于清新区禾云镇田心村委会沙水村的一个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的项目于2012年底建成投入使用,主要从事收集处理佛山禅城(清新)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各陶瓷企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配套建有简易的土质滤清池、土坝等污染防治设施。该填埋场建设项目已建成,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至今,未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清新环保违改字〔2015〕17号)。

我局于2015年11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及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11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罚听告字〔2015〕21号)及2015年11月17日《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清新区财政局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新区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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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ansheng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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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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