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 总则 )
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T 151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
GBZ/T 16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
GBZ/T 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
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GB/T 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
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
术语和定义
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及参加工作后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 进行的医学检查和评价。
总则
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总的原则是,保证其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能力足以胜任 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不至于引发导致危害工作和公众安全与健康的误操作。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主要目的是评价放射 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 , 并为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职业病诊 断提供健康本底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价,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受到应急照射或者事故照射时的健康检 查,以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者和受到过量照射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随访观察。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 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实施。
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和义务、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权利和义务应同 时符合 GBZ 188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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